新规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信息报送及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9),2019年8月16日实施
办法规定,停车设施信息报送要求在设施建成后10日内,将以下信息报送至区停车管理部门:(一)停车场名称;(二)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三)停车场类型;(四)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五)设置单位及产权单位(或自治组织)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六)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七)其他停车设施相关信息。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应在经营前15日内到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营业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二)自有产权停车设施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委托经营的提供产权方证明及委托经营协议;(三)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依照法规、规定不需办理规划手续的除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四)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五)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清单;(六)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与市行业监管平台对接方案;(八)安全管理承诺书。
新规二:《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9),2019年9月1日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本行政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线区域等地的机动车停放行为,组织拟定、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新规三:《南通市市区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实施
道路停车收费泊位由政府授权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序停放,按标准支付停车费用。不得在限时的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要逐步实现使用电子缴费、手机缴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新规四:《成都市车位共享绩效财政补贴方案(试行)》(成新经济〔2019〕40号),2019年8月20日实施
方案将参考《成都市车位共享绩效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结果,经综合评审后,对90分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年的资金补贴;对80至89分的车位共享服务企业给予25万元/年的资金补贴;对70至79分的车位共享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年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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